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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挐圹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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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和十四年,以刑部侍郎谏佛骨,忤上意,出为潮州,女挐道死商南层峰驿,瘗之山下。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移刺袁州。明年九月,召为国子祭酒,过墓下,题诗驿梁。至是,发其丧,归葬于河南之河阳世墓之次云。)

女挐,(女加、女书二切。)韩愈退之第四女也,惠而早死。

愈之为少秋官,(为少或作少为,非是。元和十二年十二月,公为刑部侍郎。)言佛夷鬼,其法乱治,梁武事之,卒有侯景之败,(或无武字。)可一扫刮绝去,不宜使烂漫。(刮,或作削。)天子谓其言不祥,斥之潮州,汉南海揭阳之地。(或无汉字。揭,其逝切,又音竭。)愈既行,有司以罪人家,不可留京师,迫遣之。(无可或字。)女挐年十二,病在席,(病或作疾,或作在病,无席字。)既惊痛与其父诀,又舆致走道,(又一作父。)撼顿失食饮节,死于商南层峰驿。(层峰,或作密。)即瘗道南山下。五年,愈为京兆,(下或有尹字。)始令子弟与其姆易棺衾,归女挐之骨于河南之河阳韩氏墓,葬之。(葬上或有而字。)

女挐死当元和十四年二月二日。(和下或有之字。)其发而归,在长庆三年十月之四日,其葬在十一月之十一日。铭曰:

汝宗葬于是,汝安归之,惟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