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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盐法事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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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二年,张平叔为户部侍郎,上疏请官自卖盐,可以富国强兵,陈利害十八条。诏下其说,令公卿详议。公与韦处厚条诘之,事遂不行。平叔所陈十八条,此可见者十六。白乐天行《平叔判度支词》曰:“计能析秋毫,吏畏如夏日。”东坡曰:“此必小人也。”按《柳氏家训》:“平叔后以赃败穷,失官钱四十万缗,是宜以此终也。”)

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

右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闻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行。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让,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缺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无,或作不。)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檐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无下十一字。)又宰相者,(或无者字,或无又者二字。)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