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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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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性质本极近似,不过一偏于消极方面,一偏于积极方面而已。

《太平御览》六三八《刑法部》列杜预《〈〔晋〕律〉序》云:

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唐六典》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新唐书》五六《〈刑法志〉序》云: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夫汉代律、令区别虽尚有问题,但本书所讨论之时代,则无是纠纷之点,若前《职官》章所论即在职员令、官品令之范围,固不待言也。又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亦适在本书所讨论之时代,故前《礼仪》章所考辨者大抵与之有关也。兹特以《礼仪》《职官》《刑律》三章先后联缀,凡隋唐制度之三源而与刑律有涉者,读者取前章之文参互观之可也。

又,关于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故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而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其祀遽斩”(程树德先生《〈后魏律考〉序》所言)者固非,以元魏刑律中已吸收南朝前期因子在内也。但谓隋唐刑律颇采南朝后期之发展,如礼仪之比(见前《礼仪》章),则亦不符事实之言也。其第二事即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此点与礼仪、职官诸制度之演变稍异者也。请先证明第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