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一 大乘八宗概论(1/3)
一、律宗概论
律,指佛陀随缘制戒的具体规范,乃因僧众不当行为而被动制定。在印度曾分为二部、五部、二十部等。传来中国的,只有五部中的前四部,即:《十诵律》、《四分律》、《僧祇律》、《五分律》。本宗以律为所依,故名为律宗。
佛陀制戒的原则是“随犯随制”[28],因此律藏中的每一条戒律,都有其制戒的因缘和时空背景,其内容也因应对象而有不同[29]。佛陀在结戒之初,曾宣说制戒的十大利益: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长;六、难调者令调顺;七、惭愧者得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正法得久住。此十大利益,正是佛陀制定戒律的真正目的。
佛典初次结集时,即已成立律藏,佛陀入灭后一百年,印度东部的跋耆族比丘首先提出十条新戒律,受到东部僧团的普遍遵行,造成西方长老比丘的非议,乃举行结集,斥为“十事非法”[30],导致教团的初次分裂;其后教团陆续分出部派,所传戒律不尽相同[31]。
佛教初传东土一百八十年间,虽有经典传译,却独缺律典。直至曹魏嘉平二年(250年),印度昙摩迦罗始译《僧祇戒心》戒本一卷,并敦请十位梵僧建立羯磨法传戒,开中国十师传戒的先河[32]。
姚秦弘始六年(404年),弗若多罗译出我国第一部广律[33]《十诵律》后,律典相继传入;其中较重要的是“四律五论”[34]。广律译出后,中土普遍以弘扬《十诵律》为主,关中则盛行《摩诃僧祇律》;《四分律》译出后,流传更广,渐次取代各部,成为主流。
南北朝至唐代,陆续有弘扬律宗者。唐初有终南山道宣律师,广事著述,以大乘教义解释《四分律》,为《四分律》的集大成者。他著作“南山五大部”[35],为后世研究律宗的重要典籍。其中,《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为千年来我国律学行事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