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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章 必承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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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章 必承其重

秦舞阳灰头土脸地被人带了出来。

荆轲向咸阳令拱手称谢,却只得到陈康的冷漠警告:“此次念在贵国使团不习大昭法令,又是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而只作薄惩。本令俱是依照法度行事而已,荆少府无须致谢。只请严加管束手下人才是。”

说完,陈康命押送兵丁解开秦舞阳的禁制。

兵丁解开禁制后见秦舞阳还傻愣着不动,不耐烦地推了他一把将其推醒。

秦舞阳这才愤愤瞪了那人一眼,却在对方威胁的目光下不敢多言,只是缓步走到了荆轲身旁。

咸阳令作为昭国官员,却惩办身为燕人的秦舞阳,的确是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后世法学的概念来解释,昭法对自身管理范围的划分,所采用的是与现代法制中国相同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结合。

并且将其扩展到了极致。

所谓属人主义,是指只要是昭人犯法,无论是在哪一国违反了昭法,都要受到昭国的惩治,即便某个行为在国外并不属于违法,但是回到昭国以后还是会被追究。

如果犯人已经在国外受到了等同,或者超过昭法标准的刑罚,可以在自首以后免除刑罚。

不过以昭法的严苛程度,这个条件一般不太可能达成,只能是减轻刑罚而已。

对于严重的犯罪者,即便托庇在他国,还是会被昭国司法机构索要。

而属地主义的意思是,只要是在昭国国土上的违法犯罪,或者是在各国流窜犯罪,其中有经过过昭国国土,都会受到昭法追究。

无论你是哪国人,昭国的司法机构都有权对犯人依法办理。

对此,他国的司法机构没有干涉权。

而且昭法中并没有规定所谓的外交豁免。

不斩来使只因为来使没犯法,你在昭国杀个人试试,分分钟给你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