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2日,一则新闻被刊登到人民日报的头版上,不过对于大多数订报的群众而言,他们不是很清楚“全国政协委员会通过《危及国家利益与安全的重大经济犯罪判决处理意见》”这件事情背后隐含的重大意义。这个临时法律规章其实已经在政协常委经过了两三个月的讨论时间,并借鉴了辽宁省提供的后世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最终在党中央参与讨论后制定为可以实行的法律。
向政协常委提出这一立法建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沈钧儒先生,其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由一个中央特别犯罪调查组提起的诉讼请求,准备组织对包括宋美龄、宋子文、孔祥熙在内的原国民党高级官员、重大经济与反革命罪犯的审判。由于这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被诉讼的罪名特殊,我党不得不为他们专门设立了新的刑事判决法规,辽宁省的法律专家们和新中国法律事业的奠基人们聚到一起商量了很长时间才最终敲定了这部临时使用的法律。
能够适用于这部临时法律的判决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说不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至少也是大奸大恶罄竹难书了。其量刑范围,经过党中央讨论后给出建议,最终被确定为十年有期徒刑起步,最高死刑,但就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审判而言,嫌犯们大约是没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了。
在政协常委通过立法之后,主席和总理两个人在这一天亲自去拜访了住在方巾巷的宋副主席。
宋先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直勤勤恳恳地服务于各种重要的社会事业,作为能在两年前的开国大典上站在主席周围的一份子,宋先生对中国人民的贡献是得到全国人民一致认同的。但可惜的是,宋氏一家可谓家门不幸,除了宋先生这一位真正的革命者以外,宋氏六个兄弟姐妹中五个人被定性为反革命分子,另外还有宋先生的一个姐夫一个妹夫也都是“罪行非常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反革命头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