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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小说背景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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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印第安人的酒类贸易

事实上印第安人并非不知道酒精的危害,他们的首领也多次和白人政府谈判,要求禁止商人向印第安人贩卖烈酒,然而殖民地时期各州政府各管一摊各自的政令都不统一,你禁我不禁,嗜酒的印第安人就会跑去不禁酒的州交易。(其实现在也是这样,比如说禁枪。)

以下是摘译:

从1802年的《贸易和往来法》开始,国会授权总统限制“向印第安人销售或分销烈性酒”,并于1822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以允许在印地安边疆地区对酒精进行更大力度的搜查和没收。1832年、1834年以及1847年进一步加强了联邦禁令。19世纪前20年,限制向印第安人出售酒类的地区性法律也激增,从伊利诺伊州和密歇根州一直到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

即使酒精走私违反了联邦法律,也挫败了几乎不存在的执法,但最终还是促成了政府更大的目标,即安抚印第安人和扩大白人定居点的面积。

尽管如此,这些酒类贸易禁令还是让政府能够官方表态不赞成这项贸易,同时又对那些从事这项贸易的人,包括其自己的边境代理商,视而不见。事实上,有报道称印地安人在整个西方的军事哨所购买烈性酒。

一个最受欢迎的策略是从印第安皮毛公司船工办公室获得许可证,让他们每天携带正式供应的酒精供个人使用。这个船夫津贴很容易被滥用,无法监督。1832年的一个特别明显的案例中,皮货商威廉·萨布特(WilliamSublette)获得了450加仑威士忌的许可,事实上他是陆路旅行,而他的“船夫”完全是虚构的。圣路易斯的负责人刘易斯·克拉克向华盛顿的官员报告说,非法销售的利润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运到印第安边疆的酒中很少有真正被船夫使用。”

用于酒类贸易的皮草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最著名的是约翰·雅各布·阿斯特,当时美国最富有的人,现在被人们铭记为美国第一个百万富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