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副标题:自己动手,丰……
作为美剧爱好者袁鸿渐同学还是蛮喜欢看英美两国的律政剧,比如很黄很暴力的《波士顿法律》、像伦理剧多过律政剧的《傲骨贤妻》、算是比较专业的《法律与秩序》和对了胃口就能看的《皇家律师(英剧)》之类的。
所以他秒懂,一旦签了这份协议,麦考尔先生就正式成为了自己的律师,那他就有了“律师保密义务”,也称作“绝对保密义务”。
不过事到如今,从电视剧里面学的那点子法律知识自然是不够用了,他还得靠着大师球临时抱佛脚一下了。
“大师球,搜索一下……”
“宿主,本系统明白……”
喔唷,原来这什么“绝对保密义务”一点都不绝对,也没有自己想象中或者美剧里面演的那么强大。
不得不说,美国的律师行业和执业管理确实非常系统,也比较严格。其中律师执业管理分为法院体系和行业自律这两块。
任何一个执业律师都必须向当地的法院或联邦法院宣誓,因此受有关法院规则的约束。
而行业自律则主要靠律师协会行使。整个联邦有全美律师行业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简称“ABA”),各州也有自己的律师行业协会。ABA制定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范本》(ModelRulesofProfessionalConduct,简称“MRPC”),在经法院采纳后对从事联邦法的律师直接有约束力。
MRPC里面有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排除条款:除了当事人同意或者“默认同意”之外,律师还可以用阻止严重犯罪的需要和“自卫”的需要来免除这个义务。所谓“自卫”条款,就是在委托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合理性、尽职性提出质疑而起的纠纷,或双方因代理费产生的纠纷中用来“自卫”。
还有一个虽非明文规定,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根据法律要求或法庭的正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