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自然就是大明总结历朝法司实践得失后制定的法律汇总。
用个不恰当的比喻,《大明律》的地位就相当于科举中的四书五经。
那么,《大浩》的地位就相当于——程朱的《四书集注》!
等同于后世的《最高法院法律解释》,乃是专门解释《大明律》适用范围的官方巨著。
《大浩》的地位不容置疑,乃是太祖皇帝亲自担任总裁编纂的法律解释,历代皇帝皆有增补续编。
“大宗师,各位大人,大家都当记得,太祖高皇帝曾有令‘一切官员,军民诸色人等,每户须有一本《大浩》。’太祖皇帝为了普法天下,还规定有,‘如犯罪者拥有《大浩》者,可减刑罚,如无,则罪加一等!’”
“这位莫师爷自称精通大明律,如此,敢问莫师爷,不知你的《大浩》在何处?”
这话就是耍流氓加诛心了。
太祖他老人家颁布这个政令大家当然都知道的,因为这是国策。
当时起到的普法作为也是效果杠杠的。
起码大家都知道,谁敢在洪武爷治下当贪官,五十两银子就可以楦草剥皮,一直为世人所津津乐道。
注意,楦草剥皮的刑法在《大明律》里没有的,太祖他老家单独在《大浩》是专设的专门针对贪官的刑法。
比如建昌县县令,收受四百贯钱,被楦草剥皮,莱阳县县丞贪一百贯,凌迟,开州知州残民以逞,被枭首而死,这些案例至今仍被人时常提起。
由此可见《大浩》的地位,更在《大明律》之上。
可世易时移,一百多年过去,真心没人执行了这道国策了。
而且你方唐镜这本《大浩》也是崭新得紧,想必也是不久前才购置的吧?
但问题来了,你莫师爷不是师爷么,刚才还吹牛皮精通律法,应当不会不知道审案流程,也应当知道怎么对待义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