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把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行为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树立良好的为官之风;激励各级官员奉公克己,廉政爱民,防止询私柱法、以权谋私起到了重要作用。
赏罚分明,力戎滥赏虽不能从根本杜绝官员贪污腐败,但对打击宫员不法贪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气有着积极的意义。
如何对官员进行有效的奖惩赏罚,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是宋太祖非常关注的话题。
宋初建立伊始,宋太祖就十分重视对官员治绩的奖惩,功劳、政绩、无赃罪及年限是获得奖励的主要条件。
建隆三年,太祖采纳知制浩高锡的建议,规定“诸行赂获荐者,许告巧。奴婢、邻亲能告者赏”。
亲嫌回避是指有关亲属关系的官员不能同时在同一部口充任职事相当或互相统属的职务。
亲嫌回避法是为提防宫员因家族关系和职权之便结党营私、相互包庇、败坏官政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这种制度并不是宋朝独有的,在唐朝,就有“叔父兄弟不许同省为郎官”,“大功以上不复联官”,“同司曹判及公检之官,不得用大功以上亲”的亲属回避制度。
这一制度在宋朝进一步发展,不仅亲属回避的范围扩大;职务回避则更加普遍。
凡中央官员之间有职事相统关系,中央和地方官员间有直接职务联系者,亦行避亲之法。在地方上,凡有亲嫌关系者,避免在同一路任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提举市舶等官;即使诸路监司与本路各司属官,与本路各州县长官,及同一路州县长官之间、监司属官与各州属官的职务有关者间有亲嫌关系,亦皆行回避么法。由此不难看出宋朝亲嫌回避法的详密。
宋朝在任官中实行回避法,对避免官员利用乡党关系、亲属关系拉帮结派、发展私人势为,对防止官员亲故请巧、询私枉法,对澄清吏治、减少腐败,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