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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章 灵柩北归,却是无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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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清所说的“试法官”乃是大宋朝的一项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官在获得任命之前,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个司法考试,宋人叫做“试法官”,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试法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每次考六场,一天考一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考试的分数必须达到8分(我没有查到宋史记载,不知道总分是不是10分),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

在这里要惋惜的提一下的是,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如明代的府一级(相当于宋代的州),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长官力不从心,只好私人聘请刑名师爷襄助。《三侠五义》中的公孙策,其实就是清代艺人根据当时的刑名师爷形象塑造出来,北宋并没有公孙策这一号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没有所谓的“师爷”。师爷,是行政幕府制度发展到明清的产物,又称“幕友”。而宋朝恰恰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设行政幕府的王朝(军政幕府还有保留)。恰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别勘的制度。”

话说回来,石州目前并不算是规模很大,所以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的推官判官考试不用赴京师,只是在当地考试即可,为了考试的公正性,京兆府派来人员监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