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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大秦不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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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无害这个职位上,其实并没有太多的事。一般来说,以秦律“事皆决于法”的理念,法律几乎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的行为都可用法律进行衡量。而秦律对程序的细密规定,以及对不胜任、纵囚、不廉、不直、失刑官吏的处罚,冤狱是比较少见的。

每天离轩都看各种司法文书,既是对司法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也对自己的法治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司法文书涉及社会各阶层人员,涉及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司法文书的查阅,对社会是一种直接的深入了解。

这一日,县令周使人来唤离轩,让他旁听一起案件的审理,而主审由周亲自负责。

案情很简单,士伍申控告邻居士伍藤盗走自己一千钱,藤不承认,因此对簿公堂,由县令审断。

周、离轩等进入大堂,双方已在堂外守候,争持不休。

周一拍惊堂木,四下俱静。

“原被告双方上堂!”周喝道。

两人均到堂前跪拜,起身。

周叫了一声申的名字,申大声应到。

周看向申:“是你控告藤盗你一千钱?”

“回大人,是臣所控。”申回道。

“你可知晓,如果所控非实,你将承担你所控之罪责?如若拿不准,你目前尚可撤销指控。”周问道,同时也是告知其如今所谓的“诉权”。如果仅是猜测而无实据,在正式审理之前,尚可通过“撤诉”避免自己陷入官司。

“回大人,臣知道这一规定,同时也确定是藤盗了我的钱,如若不实,愿受律法惩戒。”申态度非常坚决。

周再拍惊堂木,将两人都吓了一跳。

“好,既然如此,你且将被盗经过如实道来。”周接招,开始正式审理。

旁边,史运笔如风,记录下庭审的过程。

离轩暗暗点头,县令确实在审案上非常合乎规范。而此时,藤已经跪下,因其目前作为准罪犯,在正式开审后,在没有审理完毕之前,已无站立回话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