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时六国刑律,或严或宽,但在司法程序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随意。法官没有可遵循的行为规范,无指导性的规程,导致审理过程常取决于法官的性格和喜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尤其是审理过程太随意,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证据链的形成,很多时候靠的是法官的直觉。在这种程序下,审判效率当然很高,但差错率也同样居高不下。
大秦并非真的没有刑讯逼供,而是给刑讯作出了明确的范围限制,要求法官哪怕明知受讯者是谎言,也不要立即诘问,而是等受讯者说完再诘问,通过反复诘问,令受讯者辞穷,而受讯者还不停改变口供的,方可依法拷打,并要在司法文书上载明:以某数更言,无解辞,笞讯某。
同时,注重对证据的收集,以及对现场、尸体等的检验。《封诊式》中有大量现场勘验记载,证实在当时,现场勘验、尸检等已经成为常态。
此时的秦国,已经在司法制度上不仅仅领先于七国,同样也是领先于天下,清晰明了的法官审讯规范,以及对诬告的处理,表明秦国已经注意到了冤狱对民众的伤害极大。况且处罚再重,如果所处罚者是无罪之人,再有威严也不可能起到禁止罪恶的作用,因此“宁纵勿枉”,这一点领先了时代两千年!
这是大秦数千年依然值得大书特书的荣耀。
离轩侃侃而谈,言及秦国律法在防止冤狱上的重要作用,也不免有自豪感升起。如今离轩为文无害,巡查冤狱正是其本职。这段时间来,他查阅无数案卷,几乎没有什么案件有明显的漏洞,最多只是在细枝末节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好吧,你说得对。”朱家站起身来,“去吃羊肉?”
“哈哈,好,我请你。”离轩笑道。
“你是我的饭碗,你不请我谁请我啊?”朱家嘻嘻笑道。离轩要往朱家脑门来一记爆栗,却被朱家躲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