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哉乾元

五、面向世界的海上贸易

字体:16+-

在元朝空前大一统的环境下,重视商业发展的元代,海上交通和对外贸易十分发达。

元朝采用南宋旧制,设市舶提举司管理海外贸易。1277年曾在泉州、庆元、上海、澉浦四市设市舶司,1293年又增设温州、杭州、广东三处市舶司。

元政府还制定了“市舶法22条”。元代市舶法规定:出海贸易的船只、人员、货物、贸易目的地,均需经当地市舶司审核批准,发给公凭、公验。开船时,由市舶司官员检视船货内有无违禁物品。船舶出海,原则上只允许前往申请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做贸易。若确“因风水打往别国”,则按照“舶到别国货物”例抽分(征税)。出海贸易的船只,须于规定的时间返回,并到原来申请凭验的市舶司接受抽分。抽分的比率是,粗货l∶15,细货1∶10,另纳舶税1∶30。外国船只和中国船只输入的外国货物,依例抽分后,由市舶司差人发卖。

为了能直接从海外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元政府于1284年始,实行了一种官本商办的外贸活动,即由政府提供船舶、资本,商人提供人力,所得利益,政府得七成,商人得三成。海外贸易中,中国输出的商品基本上是纺织品、陶瓷器、金银铁器、杂货类日用品和水银、硫黄等矿产品,以及名贵中药材等。输入的多是香料、珠宝等奢侈品。

当时和中国有海上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据记载,菲律宾以南以西的沿海国家和地区就达97个,最远处到达非洲今坦桑尼亚的桑给巴尔岛。

当时,东南亚海上的贸易主要掌握在中国商人的手里。要想从印度经海路到达中国的话,就只能乘坐中国的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