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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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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辩完,各方就问题的提法商谈了很久终于把问题确定下来以后,庭长这才开始做总结。

他在剖析案情以前,先向陪审人员说明了几个定罪的界线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他就像拉家常一样,说了很长时间。他说,抢劫就是抢劫,盗窃就是盗窃,在上锁的地方盗窃就是在上锁的地方盗窃,在没有上锁的地方盗窃就是在没有上锁的地方盗窃。他在说明这些问题时,常常拿眼睛瞟着聂赫留道夫,就好像他特别希望把这些重要道理先灌输给他,他理解以后,再通过他灌输给其他陪审员。然后,当他认为陪审人员已充分掌握这些道理了,他就开始说明另一种道理,他说,什么叫杀害呢,就是致人于死的行为,所以把人毒死也是杀害。当这个道理也被陪审人员接受后,他又向他们说明另一个道理,他说,如果既偷走东西,又杀死人,那么构成其犯罪要素的既有盗窃,又有杀人。

尽管他想尽快结束此案的审理工作,尽管瑞士女人早就在等他了,可是他已经习惯于这么审理案件了,他的话匣子一打开,就停不住。他开导陪审人员说,如果他们认定被告有罪,他们有权认定被告有罪;如果他们认定被告无罪,他们有权认定被告无罪;如果他们认定被告只犯了一种罪,而没有犯另一种罪,那么他们就可以认定被告只犯了一种罪,而没有犯另一种罪。接着他提醒陪审人员,尽管他们有这个权力,但他们必须合理地利用这个权力。他还提醒陪审人员,如果他们对某个问题做了肯定的回答,那么他们就是认定了这个问题的内容;如果他们不能认定问题中的所有内容,他们就应该补充说明,哪些内容是他们所不能认定的。但是此时他看了一眼表,发现已经差五分三点了,他决定马上转入正题,对案情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