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法,周公东征前,周的政治关系为:“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其直接证据是《尚书·周书》中《牧誓》与《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而东征则“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这样,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周之分封的成果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
周代分封又使当时国家的政治等级结构形成。“天子建国”,即天子以授土授民方式分封诸侯,并以此建立属于自己的下一级政权单位。“诸侯立家”,指诸侯分封卿大夫,以赐爵命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构。
由于西周推行分封制建立起了以天子、诸侯为代表的社会政治结构,他们属于统治阶段的各政治等级,在各等级间有严格的政治隶属关系,从而极大限度地巩固西周的政治统治。
朝聘作为西周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这是显而易见的。具体来看,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突出天子的至尊地位
“王权至上”,“天立厥配”(《诗经·大雅·皇矣》),在政治上既要保证它的合法性,还要从巩固天子的至尊地位上加强制度建设。朝聘无疑是所应当选择的制度形式之一。
朝聘在突出西周天子至尊地位上所发挥的作用可见:
1.作为礼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了礼所具有的思想教化功能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从对天子行大朝礼、大觐礼到对天子聘问,每一个礼仪细节无不渗透着义。这个“义”是什么?就是强调“正君臣之位”,即明确“天子至尊”的合法性,臣下尽忠的合理性。《聘义》说:“贵其能以立义也。”强调了树立朝聘思想的重要性。西周朝聘思想有许多是围绕着“尊王”而进行的,但以“爵等”为原则,如《周礼·秋官司寇·司仪》:“凡四方之宾客礼仪、辞命、饩牢、赐献,以二等从其爵而上下之。”《大戴礼记·朝事》:“礼,大行人以九仪别诸侯之命,等诸臣之爵,以同域国之礼,而待其宾客……天子之所以明章著此义者,以朝聘之礼。”这就是说,朝聘过程中以贯彻爵等原则为目的,这样才能符合天子心愿,实际上,也就保证了“尊王”体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