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超、实秋:
这几天功课做得正得劲,回到寓所来,又总有一封家乡来的信躺在桌上等我。远游异国的人没有比这更开心的事了!昨答毅夫、毓琇书,谅已见到;雷同的话就不用重述了。文学社的印刷物怎样了?我还是赞成出单行本。不过在这里我有点私见,我以为经济问题由团体负责很有些不便的地方。若果由个人负责,出版时又何必加上一个文学社的招牌呢?我想最好印刷的事脱离文学社底关系。如果同时有数人底作品出版,他们的性质或论调相同,他们当然是一个不挂名的团体了。用文学社的名义于文学社讲起来许好听点,但于该著作对于社会发生影响与否毫无关系。换言之,一种出版物,社会若要注意它或忽视它,并不以其属于文学社与否为转移。老实讲起来我们的“艺术为艺术”底主张,何尝能代表文学社全体呢?我们那些由此种主张而产出的作品,又何尝能代表文学社全体呢?(《红烛》底一大半是先文学社而诞生的)我们文学社是以兴趣结合的团体,不是以主张结合的团体。现在我们偏要以一种主张现于社会之前,将来若有人要庇荫于此社发表一种牛头不对马嘴的言论,我们既无法亦不当禁止;那时该怎样为情呢?我们现在若要出诗集或小说集,不应该存心替自己或文学社出风头。我们耳闻诗坛叫嚣,瓦缶雷鸣,责任所在不能不指出他们的迷途来;我们相信自己的作品虽不配代表我们的神圣的主张,但我们藉此可以表明我们信仰这主张之坚深能使我们大胆地专心地实行它。所以我们现在只要设法使我们的产品与社会相见就罢了;社里若不能帮忙,我们自己干起来,还更好呢。我想必没有人疑心我对于社底忠诚减替了。我要出版与社脱离关系底理由应该supersede[38]社底利益,我想是人人承认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