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主体”的区分:“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
反思以往对“主体性”的探讨,我们认为所存在的一个重大缺失在于缺乏对“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自觉区分。这种缺失产生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用“认知主体”遮蔽和取代了“价值主体”,从而使得“主体性”最为重要的内容被遗忘了;二是体现在对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概念的理解上,由于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概念被把握为“认知主体”,结果它所具有的根本性质被失落了,它在主体性观念上所实现的重大变革被掩蔽起来。
众所周知,“主体性”是近代哲学所确立的最为核心的观念之一。黑格尔曾这样说道:“近代哲学的出发点,是古代哲学最后所达到的那个原则,即现实自我意识的立场;总之,它是以呈现在自己面前的精神为原则的。中世纪的观点认为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有差异,近代哲学则把这个差异发展成为对立,并且以消除这一对立作为自己的任务。”[1]古代哲学是一种以“直接断言世界”为特征的“形而上学实在论”,按照这种“形而上学实在论”,所谓知识,就是揭示和发现不依赖于心灵的实在世界,而对这一实在世界的认识,“是直接的、不以任何东西作为中介”[2]。与此不同,近代哲学自觉地意识到,所谓“实在”或“存在”,都是处于与人的主观认识的关系之中的“存在”,当我们断言“存在”时,总是不可避免地暗含着一个无条件的前提,那就是这“某物存在”总是进入人的意识领域为人所认识到的“存在”,无论是“感性世界”,还是“超感性世界”,都不能脱离开与人的思维的关系,因此,在关于世界的理论之前,必须有一种关于认识的理论来为之提供保证和合法性根据。正是在此意义上,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通过把“我思”确立为知识的出发点和基础,开启了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并因此而成为“近代哲学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