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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念”与“运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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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产主义规定的出场

《德意志意识形态》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性描绘(“理念”规定),在与旧社会的对比中,呈现出这样一种形态:旧社会,虽然由于分工[2]而使生产力得到了“高度的”发展[3],但是,由于作为活动的分工与作为活动产物的私有制是同一件事情,因此,私人所有者与无产阶级(无产者)是对立的,这种对立表现为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生产与消费、享受与劳动之间的分裂、分工。由于以劳动为中心的各种活动是自然发生的,因此,这种人类本身的各种行为成为支配人自身的、异己的、对抗的力量和破坏力,这一异化状况还表现为政治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与此相对的是,在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于对分工的废除=对私有制的废除,由各种生产力总体结合而成的个人乃至社会将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实现对社会既有意识又有计划的控制。其结果就是,由分工而产生的对“排他性活动领域”的束缚将被废除,劳动成为自主活动,个人之间的交往得以确立,生产力的发展与每个人能力的发展相适应,为统治和被统治关系提供保障的政治性制度也被废除。[4]当然,除了上述有关共产主义=“理念”的规定之外,《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有关于共产主义的“运动”规定。

①“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变得异己的东西]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之为共产主义的是消灭现存状况的[实践性地消灭][实践的]现实的运动。我们只应当叙述{以下问题},这个运动的条件[能够按照实在的〈现存的〉现实本身来判断]是由今天存在的前提产生的。”[5]

这是马克思直接地对下述引用②——也就是说对恩格斯的执笔部分,即把共产主义=“理念”规定归结为废除“排他性活动领域”的束缚,以农业、渔业这些产业领域为焦点进行比喻性、象征性的论述——的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