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的说法,要区别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共产主义论同他们以前的相关理论,要看该理论是否认识到了旧社会的经济基础等领域的规律性和能否予以科学的认识,以及是否将共产主义视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一般认为,正是这一资本主义发展及其必然结果向生产力规定的收敛,以及将生产力“高度发展”视为共产主义的前提,才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共产主义论的要点。所以,生产力规定,关系着共产主义的“理念”规定与“运动”规定两个方面。以下,笔者将把和“运动”规定有关的生产力规定,作为变革主体(废除旧社会与创造未来社会的主体)形成的问题加以论述(本节);把和“理念”规定有关的生产力规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论与平等论加以论述(下一节),由此出发,我想指出,把握变革主体形成的内容,理解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内容,设想共产主义社会这一“理念”实现的时期等是互相联系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理念”规定与“运动”规定是交织在一起的。
1.旧社会的废除
问题的关键在于,旧社会“高度的”生产力与以废除旧社会为目的的变革主体的形成[1]是否能结合在一起。这就有必要看一下所谓从生产力规定中将无产阶级予以“实质性排除”的问题。从无产阶级主要担负着实际生产这一点上看,虽然其“在形式上介入”生产力规定,但是,在所有论的层次上,他们被从作为对象化劳动的劳动产品中“排除”掉,结果就使得作为成果的生产力不能为无产阶级所有,这就是从生产力规定中将无产阶级予以“实质性排除”之意。
⑤“这种‘异化’……当然只有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要使这种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为革命所要反对的力量,就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变成完全‘没有财产的’人,同时[这些人]又同现存的有钱的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而这两个条件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另一方面,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穷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进而言之,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因此,一方面,可以产生一切民族中同时都存在着‘没有财产的’群众这一现象……使每一民族都依赖于其他民族的变革。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