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唯物辩证法理论地再现这幅画面时,正是把事物、现象的普遍联系看做自己的第一个总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一再把辩证法规定为“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2]。
一、事物、现象的普遍联系
在哲学中,联系是一个普遍概念,它概括了事物或现象之间、事物内部因素之间一切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等的共性。联系不是个别事物的暂时的、特殊的现象,而是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所共有的客观的、普遍的本性;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绝对孤立的,而是同周围其他事物联系着的;整个世界是由万事万物相互联系构成的统一体,每一事物都是统一联系之网上的部分或环节,都体现着整体的联系。
普遍联系是一切事物、现象的客观本性。联系之所以是客观普遍的,这是因为:
第一,在于任何事物的客观存在和运动本身都必然表现为一定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没有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的某种特定联系和相互作用,就没有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运动;同样,没有一事物同周围事物的一定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也不会有该事物的存在和变化。正像割下来的手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手一样,可以说,事物的存在和运动是与它的具体的内外部联系同义的。在世界上不可能找到任何既现实地存在和运动着,又没有任何内外部联系的事物。联系同存在、运动之间这种不可分割的一致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主观想象中的任何联系都不能代替或取消对象自身的客观联系。因此,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要求就是:自觉坚持联系的客观性,依据事实来确定事物、现象自身的普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