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认识是怎样发生和发展的,这是探讨认识论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里所说的认识的发生,不是指人们对事物的某一个具体认识的发生,而是指发展于人的认识能力是如何发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认识发生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结合起来,确认实践活动是认识发生的现实基础。
一、认识从实践中发生
认识的发生也就是认识的起源问题。所谓认识,就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观念的把握。认识离不开人的意识或精神的活动,但认识又不是人的意识活动的全部形式,而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对象性的关系。
认识的发生既有生物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哲学将认识发生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合起来,从实践活动出发,确认人类认识的起源和发生同人类劳动的起源和发生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实践既造成了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分化,同时也推动着认识主体和客体不断实现统一。因此,实践在认识的发生中起着决定作用。
首先,劳动的发生和发展,为人类认识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性,也提供了可能性。
人的实践是以自觉目的性为基本特征的能动的物质性活动,它要求人们形成关于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要求人们不仅能反映事物当下的、个别的状态,而且要超越具体的认识情境,通过个别认识一般、透过现象认识本质,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践的目标和方案,追求事物对人而言的理想状态。显然,动物所具有的那种对个别事物的直观反映方式,不能满足人的实践活动的要求,人必须以能动的创造的方式认识客观事物及其本质,这就产生了人以观念方式把握对象的客观需要。
实践不仅使认识的发生成为必要,而且使认识的发生成为可能。认识发生的根本条件是主体和客体的分化,即人作为主体必须能够把自我和对象区分开来,一方面明确意识到自己是活动的发起者,另一方面明确意识到自己活动的对象是身外的客观存在。这一点动物做不到。人则在实践活动中,在同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摆脱这种“主客不分”、“物我不分”的状态,使自己成为认识的主体,使对象成为认识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