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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象继承”的合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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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地说,当初将冯先生关于抽象意义可以继承、具体意义不可继承的观点,名为“抽象继承法”,继而大加挞伐,确实有特殊的时代背景,是极“左”政治干扰学术的结果,是当代学术冤案,应当昭雪。实际上,在十年浩劫结束不久,已经有人开始重新评价“抽象继承法”。有的学者指出:冯先生提出要区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本身并没有错,错误只是在于“把这种区分看做继承的主要方法,没有把区分精华和糟粕看做批判继承的主要方法。……古代一些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固然是可以继承的,其具体意义有时也未始不可以继承”[110]。还有学者指出:“对于‘抽象继承法’必须持分析的态度,吸取其合理的成分,抛弃其错误的论证与结论,不要作简单的肯定与否定,这才是正确的做法。”[111]当然,认为冯先生的“抽象继承法”是彻底的谬误者,也为数不少。但总的看来,对“抽象继承法”持肯定性评价的人越来越多。

我觉得,要客观地评价冯先生的“抽象继承法”,不能孤立地看,而要历史地、综合地、辩证地看。历史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今天对哲学史研究的意义;综合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在冯先生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它与冯先生其他相关思想的关系;辩证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本身的理论价值和思维偏向。

众所周知,冯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是在风雨如晦的1957年。他之所以提出“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强调继承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的必要性,是因为他感到“我们近几年来,在中国哲学史的教学研究中,对中国古代哲学似乎是否定的太多了一些。否定的多了,可继承的遗产也就少了”[112]。他认为,哲学史中可以继承的思想是不少的,应当对古代哲学思想有全面的了解。1957年,正是以知识分子为斗争对象的“反右运动”席卷全国的一年。此前,对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的批判否定,已经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冯友兰先生出于对民族传统哲学的挚爱,提出通过认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把握传统哲学的合理方面,解决民族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其用心十分良苦,动机无可厚非。反观今日,在政治高压已经解除的条件下,不少人大肆兜售阿世之学、媚俗之论,反衬出冯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的理论勇气和精神境界。这就是我之所以要强调历史地看“抽象继承法”的重要理由。特别值得我们反省的是,最近二十年来,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和教学实践表明,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包括始自80年代中期至今仍在深入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至今也没有真正科学地解决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思想资源的问题。批判继承、西体中用、彻底重建、中西互为体用、马克思主义为体中西为用、中魂西体、综合创新等文化观,固然都对中国文化的出路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都不是对于传统思想文化“怎样继承”的阐释,而只是一个大致的原则——更何况这些见解中有些还是十分错误的。就继承的方法而言,它们都没有涵盖更不可能取代“抽象继承”所提出、所要解决的问题。至于近年学术界对于国学研究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则更是证明不仅“继承什么”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且“怎样继承”的问题同样没有解决。这就使得我们自然地要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抽象继承法”,去总结、分析它的合理成分,克服它的偏向。如果我们承认自50年代后期开始,60年代愈演愈烈,最终以大革文化的命为宗旨的十年浩劫的出现,其间有一个由极“左”政治驱动的、日渐激进的、必然的逻辑进程,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的提出,就其对传统文化合理资源的捍卫而言,似乎有点“前卫”,或者说是“不合时宜”。然而,正是这种“前卫”,正是这种不合时宜,折射出冯先生的思想智慧和价值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