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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继承”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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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理论,源于他对哲学遗产评估的价值尺度。在《论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105]一文中,他提出:在中国哲学史中,有些哲学命题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即抽象的意义和具体的意义。他举例说,《论语》中的“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从其“具体意义”来看,其要求人们学习的诗、书、礼、乐等内容,对于现在没有多大用处,“不需要继承它”;但从其“抽象意义”来看,它主张无论学习什么,都要及时温习和实习,这个观点现在还是正确的、有用的。在《再论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106]一文中,冯友兰先生进一步提出:“在研究古代哲学的工作中,要把哲学体系中的主要命题加以分析,找出它的具体意义与抽象意义。如果有可以继承底价值,它底抽象意义是可以继承的,具体意义是不可以继承的。”冯先生的这个观点,被称为“抽象继承法”,受到猛烈的批判。他在《三松堂自序》中,对于这个观点有所辩解和补充。他说:“这篇文章(指《论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引者注)的有些提法,是不很妥当,但是其基本的主张,我现在认为还是可以成立的。”[107]他认为,文章导致批判或者误解,首要原因在于没有把“抽象”这个概念的严格的哲学意义说清楚,人们对于抽象和具体这两个词有混乱的理解。于是,他进一步解释说:“抽象的就是一般,具体的就是特殊”,“只有抽象的才最有确定的意义,因为它本身就是那个意义”[108]。“把哲学的继承归结为对于某些命题的继承,这就不妥当。哲学上的继承应当是对于体系的继承。……说一个哲学命题有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这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哲学命题所说的,总是一般性的原理,是一个抽象的东西,所以一个哲学命题,应该只有抽象的意义。……严格地说,一个哲学命题不能有具体意义,它应该排斥具体意义。我原来所说的具体意义,实际上是一个哲学命题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或是人们对于它的不同理解,这是一个哲学命题所要排斥的。我原来的提法的这些不妥之处,也是引起当时辩论的一个原因。因为这些提法本身就是不妥当的,所以在当时辩论之中,我也有些觉得难以自圆其说。”[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