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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内构序:让社会生活得以维系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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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写于1991年的《政治、同一化和主体化》一文中,朗西埃为了概括上述他的生命政治哲学新发明,已经刻意凸显了福柯一个很新的概念:治安(police,警察)[32]。为了避免我们一下子就会想到阿尔都塞和朗西埃都提到的那个在街上喊人和赶人的警察,朗西埃专门辨识说,治安不是那些“带着警棍的警察”[33]。朗西埃说,那种存在于社会“管理共同体之中的人们的聚集、他们的共识,它建立于对位置与功能进行等级性的分配,我把它称为治安(police)”[34]。而在《政治的10个主题》一文中,他则进一步指认“治安是一种对于可感者的分配,其原则是空和附加物的缺乏(absence de vide et de supplément)”[35]。这里的可感,并非我们五官的感受性,而是一种生命政治意义场中的微观感性。

这里,出现了一堆朗西埃独自构境的概念:治安、可感物分配、空。这些东西,显然比他所骂过的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劳动者的科学观点要“理论”得多!我们的观点是,20世纪90年代朗西埃其实已经背离了他和造反派同志们制造的经验具象描述,再一次回到自己曾经反对的阿尔都塞式的哲学思辨中来了。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指认他的政治哲学是一种没有阿尔都塞的阿尔都塞哲学。

我们来看他对治安概念的具体说明:

治安不是一种社会的功能,而是一种社会的象征性的结构。治安的本质不是表象,也不是对存在者的控制。其本质是对于可感知者的某种分配。我们将把可感知者的分配称之为普遍的隐含的法律,它界定了参与的模式,而这种界定是通过首先界定参与模式在其中被规定的感知模式而得以进行的。可感知者的分配是世界之中的裂痕和与世界之间的裂痕,是“分配”(neme?n),共同体的“法”(nomo?)就奠基于其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