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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认识论的思想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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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认识论的基本评价

如前所述,社会认识论是关于知识的社会维度的研究,它常常被误解为“社会知识”或“关于社会的知识”,需要指出的是,后者在更多场合下指称那些社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和客体的研究,而我们希望传递的是这样一种观念:即知识在其本性上是社会的,它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不可避免的是基于社会的,因此即使是自然科学本身也同样是一种社会知识。按照这样的概念,对规范的社会认识论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简要的评价。

第一,在本体论意义上,社会认识论的探讨对象是集体性知识,其所关注的是集体性信念与组成集体的个体成员所拥有的信念之间的区分,以及集体知识、集体辩护与集体理性。这个层面的探讨意义就在于:首先,它说明了建构知识以及证据标准的主体并不只是传统个体认识论的认识主体,集体同样是知识的制造者;其次,它合理地探讨了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问题,由于许多的认识论任务并不是由个体来完成的,而是依靠许多成员的集体,如专家小组、委员会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集体的认识论表现与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第二,在认识论意义上,社会认识论所思考的不仅仅是能够进入主体认知状态进行因果解释的社会因素是什么,更多的是能够将信念改造成知识的社会因素,使信念得到辩护的社会因素是什么。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深入剖析,我们就可以了解知识或信息进入人们的视野时所携带的内容绝不仅只源于理论本身,更多时候无形的社会因素和社会互动在发挥作用,而这正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核心所在。

第三,在方法论意义上,社会认识论吸纳了其他经验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于自身的研究。例如,以概率学为主的数学研究方法和贝叶斯定理,主要用于检验社会实践的求真价值;以语言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以修辞为主的方法来解决知识的话语问题;以信息经济学为主的研究方法来探讨社会认识论研究中的一些特殊领域和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