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对社会科学的哲学反思有两种进路:一是认为社会科学不是真正的科学。因为只有能发现规律的科学,才是真正的科学。然而社会科学不能创立像自然科学规律一样的规律。二是通过坚持规律与社会说明和预测无关,即反对规律在普遍意义上具有说明和预测的功能,从侧面保护了社会科学不被边缘化或被划定为非科学。这两种观点虽然角度不同,但都认为社会科学中不存在规律。[1]复杂性科学在此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论,强调异质主体和基于主体的模型的作用。同时,复杂性科学的出现开创了一种新的方法论视角,即正视社会现象的非均匀性、非恒定性及价值负载性,并把它当作一种真实的方法论优点,建立在系统复杂性和非线性的辩证动力学基础上,探寻一种特殊的分析和处理复杂性的深度。[2]为此,我们从复杂性视角对社会科学规律问题进行分析以阐明这一观点:社会科学中不仅存在规律,而且其研究主题与自然科学规律一样丰富,应用也同样广泛;社会科学规律不仅可能,而且发现社会科学规律的方法同自然科学规律并无多大差异。
一、社会科学规律存在的合理性
在几乎每个对社会科学规律的怀疑说明中,总有一个原因是普遍认可的,即社会科学主题的复杂性。以下将从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社会科学与物理学、生物学和化学等经典自然科学的具体类比中,澄清这一问题。
1.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差异性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支持亦或反对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其潜在的本体论分歧在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是否具有同质性。在社会科学哲学研究中主要表现为自然主义与反自然主义之争。自然主义者把社会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只需参照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就可以获得理性知识;反自然主义者则认为,与价值无涉的自然科学研究对象(主要指自然界中的有机物或无机物)不同,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包含具有一定社会性的、具有不同的道德偏好和价值取向、并处于不同社会组织中的人类,故社会科学研究必然倾向于定性判断。显然,二者争论的焦点集中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否如自然科学研究对象一样客观中立,并遵循科学规律。由此引发了对合理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内涵和构成的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