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社会科学解释的基本观点
19世纪中后期建制化的社会科学开始形成,在寻求社会科学解释制度的合法性中,形成了两个主要方向:实证主义和诠释学。实证主义认为,社会科学要取得和自然科学一样的成就,必须采用在自然科学中已获得成功的实证方法;而诠释学方法则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完全不同,它是一种纯粹意识领域的思维活动。这两种方法体现了解释与理解的对立。
由此出发,在当代关于社会科学的解释问题上,表现出以下几方面观念上的差异。
第一,把社会科学解释简单划分为归纳解释和演绎解释,或经验解释和理论解释。经验解释是在一定的经验规则性的基础上,对事件做出解释和预测;而理论解释则是在对事件过程和内部机制假定的前提下,推出该事件的复杂结构。事实上,在具体的解释实践中,很难划分二者的明确界限。对事件的经验解释,应该由关于经验规则性的理论解释来补充;而演绎解释则需要得到关于假设及其应用的经验支持。由于社会科学现象的多样性和不可重复性,以及与相关主体及环境交互作用的非线性,不可能在确定的规律和理论基础上做出解释。因此,社会科学解释必定是归纳解释和演绎解释的有机结合:在经验观察和理论推理的基础上,实现既具有可检验性,又具有逻辑精确性的社会科学解释。
第二,在社会本质上形成了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社会观:个体主义认为社会是个体的集合,个体之间本质上没有差别;而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结构具有独立性,不可还原为个体的信念和目的。这两种观念导致了对规范和价值作用的不同认识。科林伍德(R.G.Collingwood)、德雷(W.Dray)和冯·赖特(G.H.von Wright)等人认为,合理的社会科学解释必须包含规范,因为它是社会科学所固有的。与之对立的亨普尔、亨德森(D.Henderson)等人则认为,可以将规范解构为主体的信念和倾向,比如意向性行为的解释并不涉及规范。事实上,这只能证明规范在个体心理层面上没有解释力,而不能证明其在社会维度上缺乏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