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哲学困惑
哲学与社会科学共享着许多极其普遍的核心概念、原理和问题,它们联系密切,其中一些部分相重叠。首先,所有的社会科学都使用哲学概念,比如事物、属性、过程、假设、真理等;其次,所有的科学都预先假定一些极其普遍的原则,比如无矛盾的逻辑原则、外部世界现实的本体论原则和世界的可知性的认识论原则。而且,哲学家的工作必然会对社会科学家处理社会事实和分析社会理论的方式产生影响,包括积极的或消极的;实证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新康德主义、实用主义、现象学和分析哲学对社会科学研究的强大影响就足以证明这一点。[1]另一方面,社会科学中实际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哲学争论。[2]
邦格认为,这些问题都需要两个领域的合作才能解决;然而事实却是,大多数社会科学家从未深刻地检验过他们的哲学,这就造成了他们哲学中的混乱。这些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社会科学研究中核心概念的混乱
社会科学家共同体一致认为,社会科学与逻辑学、数学等形式科学不同,它研究的是社会事实,属于事实科学。然而,关于什么是社会事实,甚至事实一词的含义,人们都未形成一致性看法:或认为它指示一个事件,或将它等同于数据,或看作一个特殊的真命题。而在后现代主义思想中,事实要么等同于符号或隐喻,要么被看作是社会建构或社会惯例,这就造成了社会科学中事实与真理概念的混乱。对社会事实的认识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自然主义者认为,社会事实是与自然事实一样的存在;社会生物学家把社会事实看成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事实;唯心主义者,尤其是解释主义者,将社会事实置于自然之上;个体主义者认为,“社会事实的基本单元是个体的人,只有个体独立存在”[3],他们否认拥有自身属性的超个体实体的存在,否认对集体研究的合法性,或者说,他们认为这样的事实都只是个体行为的集合。与之相反,整体主义者仅仅把外在于个体或者个体之上的事实看成是社会的。像这种对基本概念的混乱认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