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特鲁德·伊丽莎白·玛格丽特·安斯康姆(Gertrude Elizabeth Margaret Anscombe,1919—2001),英国著名哲学家,剑桥大学教授,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伦理学、心灵哲学、行动哲学、逻辑学、形而上学、政治哲学以及语言理论。在这些领域内,安斯康姆对于古典哲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天主教哲学(尤其是阿奎那和安瑟伦)以及分析哲学的发展均做出了杰出贡献。主要著作有:《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导读》(1959)、《三位哲学家》(1961)、《就职演说:因果关系与决定》(1971)、《安斯康姆哲学文选》(第1卷:巴门尼德到维特根斯坦;第2卷:形而上学与心灵哲学;第3卷:宗教与政治学)(1981)、《人生、行动及伦理:安斯康姆论文集》(2005);另有译著《哲学研究》(1953,英文版)、《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1956,英文版)等。
我们所选编的这篇“现代道德哲学”,堪称一篇“宣言”,以犀利的言辞宣判近代以来的西方伦理学都错了,同时以其强大的共鸣引发了古典德性伦理在当代的复兴。那么,在她眼中,近代以来的伦理学究竟错在哪里?关键就错在以“伦理法则”取代了古典的美德。“伦理法则”来源于基督教神圣立法,一旦伦理或道德被称之为“法”,那么这种“法”就借助于神圣法的神圣性或上帝的至善性而要求无条件地遵循。“但除非你像犹太人、斯多葛派和基督徒那样相信上帝是一个法律的制定者,你不可能拥有这样一种观念。”这样一种观念实际上在宗教改革之后就被放弃了,人们之所以还把“义务”的约束性根据保留在神圣法的“应当”语境下,是因为言说者赋予了它一种特别强调的特殊情感,来保证“应当”一词具有纯粹不可抗拒的力量。所以,除非我们具有某种适宜的哲学心理学,就应当停止这种道德哲学的研究!而古代伦理学既不存在法的概念,也不存在应当(义务)概念,它的规范性力量来源于什么呢?来源于人之为人所具有的“美德”。如果要在人类美德中寻找“规范”,那么,具有一整套美德的人,就是那种“规范”,就像具有一组牙齿的“人”是一种规范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