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首先陈述一下我在本文中所提出的三个论点,以此开始我的论文。第一个是,从事道德哲学在目前来看对我们而言是不合算的;除非我们拥有一种令人满意的心理哲学——而这正是我们明显欠缺的东西——这一工作无论如何应当被放在一边。第二个是,如果在心理上可能的话,义务与责任——亦即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以及道德上的对错之事、对“应当”的道德意识的概念应当被抛弃;因为它们是一些残留之物,或残留之物的派生物,派生于一种先前的、不再普遍留存于世的伦理观念,而没有这种观念,它们都是有害无益的。我的第三个论点是,自西季威克以降,一直到当前,道德哲学方面有些名气的英语著作家们之间的区别是微不足道的。
任何既阅读过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也阅读过现代道德哲学的人,一定曾为它们之间的巨大差异所触动。在现代人那里起担纲作用的概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似乎是缺乏的,或至少是隐而不显的,或者只是在遥远的幕后起作用。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我们直接从亚里士多德那里继承下来的“道德”这一术语本身,就其现代意义而言,它恰恰似乎不适合于对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的解释。亚里士多德把美德区分为道德的与理智的美德。在他称为“理智的”美德的某些东西当中,可有我们应当称作“道德”层面的东西?可能会是这样:标准大概在于,一种“理智的”美德——类似于在计算如何带来某些有益的东西时拥有良好的判断,比如在地方治理当中的情况——一方面的失败可能是应受责备的。但人们可能合乎道理地追问,难道不是任何失败都可以被弄成一个责备或谴责的问题吗?任何贬损性的批评,比如对一种产品的工艺或一台机器的设计的批评,都可能被称做责备或谴责。因此我们想要再次置入“道德的”这个词:有时候,这样一种失败可能在道德上受到责备,有时候则不然。现在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是否拥有这样一种与任何其他的责备不同的道德责备的理念?如果他有,它为何没有占据一个更中心的地位呢?他说,有一些错误,它们不是行动中的无意识的原因,而是行为之卑劣的原因,一个人正是因这些错误所以应受责备。这是否意味着,有一种不犯理智错误的道德义务?他为何不一般性地讨论义务问题,并把这种义务做特别的讨论呢?如果某个人声称是在解说亚里士多德,而又以一种现代方式谈论大而化之的“道德”,如果他没有经常感到自己像一个颌骨不知为何错了位——上牙不接下齿——的人,那么他必定是非常缺乏感知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