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第5章第3、4节)引证并论述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以下论断:
这里〔即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确实有〔每人获得同等社会劳动产品的〕“平等的权利”,但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2],这个“资产阶级权利”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3],因而“平等的权利”就是破坏平等,就是不公平。的确,每个人付出与别人同等份额的社会劳动,就能领取同等份额的社会产品。〔……〕然而各个人是不同等的:有的强些、有的弱些;〔……〕马克思总结说:“……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可见,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但是人剥削人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已经不能把〔……〕生产资料攫为私有了。〔……〕庸俗的经济学家〔……〕经常谴责社会主义者,说他们忘记了人与人的不平等,说他们“幻想”消灭这种不平等。我们看到,这种谴责只能证明资产阶级思想家先生们的极端无知。
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了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4]
而卢梭早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一书中就已经提出了人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问题,他说:
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作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或人自身的不平等〕;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或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卢梭在全面考察了人类的史前史和历史之后,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最后得出结论说,〕根据我的说明,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一种或许从未存在过的状态”〕,〔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此外,我们还可以断言,仅为成文法〔“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即在体力、才能、功绩方面的自然的不平等〕不相称时,便与自然法〔即纯粹理性所强加的观念法〕相抵触。这种不相称充分决定了我们对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之中的那种不平等应持有什么看法。因为,一个孩子命令着老年人,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的东西,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这显然是违反自然法的〔即反理性的〕,无论人们给自然法下什么样的定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