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论是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国外,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总的来说,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辩证法和辩证方法的著述是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很简单,它们不能满足创造性研究的一些基本要求。它们常常不过是重复那些在以往的学术成果中得到论证的众所周知的观点。尽管我们在一些较好的著作中发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大多仍局限于从当代学术成果中寻找一些新的例证。这些著作至多是在致力于一种新的系统化,这种系统化把先前支离破碎的原则(规律)引入了几条新的原则(规律),或者把先前没有获得这种地位的原则提高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辩证规律的高度。这种做法给人以一种武断的印象,但无论是对怀疑主义大师和自然的资产阶级理论家而言,还是对大多数致力于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方法和人类实体置于现代水平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来说,这种做法既不是唯一的理由,也不是主要的理由。
大多数关于辩证法的教科书的基本缺陷在于:首先,它们很少关注对这样一些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决定论等等的分析、正确解释或定义。这些概念仍然是含混不清的、未加定义的和模棱两可的,而且它们之间的限定也是不充分的,即使是那些定义它们的各种尝试,在逻辑上通常也是站不住脚的——在多数情况下,它们不是循环论证就是解释得比原来更加难懂。与此同时,当逻辑分析方法已经取得巨大进步的时候,这些缺陷等于被取消了资格。
其次,这些教科书的第二个主要缺陷在于把辩证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矛盾在于,这样一来,辩证法(它不是把整个世界理解为一些复杂的事实,而是把它理解为一些复杂的过程)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