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题目所引起的争论远超出社会科学基础问题讨论的范围。它提出了我将称之为哲学基本特征的问题。这种特征是否公开表明了一切人类理解都被归入有限范围的历史条件呢?或者宁可说,它归根结底是一种挑衅的行为,一种不断重复地和无止境地对“错误的意识”,对那种隐藏了统治和暴力永久运用的人类交往行为的歪曲进行批判的示意呢?这就是最初似乎与人文科学认识论层次相联系的争论的哲学界标。界标的内容可以用一种选择来表示:或者是诠释学意识,或者是批判意识。但事情果真如此吗?难道这种选择本身不要受到挑战吗?我们有可能表述一种将会公正对待意识形态批判的诠释学——这种诠释学将指明意识形态批判对于它自己的核心问题的必要性——吗?显然,界标是值得考虑的。我们不打算一开始就用那些太普遍的词汇和采用一种过分炫耀的态度而冒险探究一切问题。相反,我们将只注意那种以或此或彼形式表现问题的当代讨论。即使这种选择最终必须被超越,我们也不会忽略那些要被克服的困难。
这场争论的主角,诠释学一方是汉斯格尔奥格·伽达默尔,批判的一方是尤尔根·哈贝马斯。他们之间论战的文献汇编现已出版,部分重印在题为《诠释学和意识形态》的小集子里。[2]我从中摘取一些清楚说明诠释学和意识形态批判理论之间冲突的观念。我想把这两种哲学对于传统的评价作为这场论战的检验标准。与诠释学的积极评价相反,意识形态理论采取了一种怀疑态度,认为传统只是在未公开承认的暴力条件下对交往行为的根本歪曲的表现。选择这种检验标准的好处是把与诠释学的“普遍性要求”有关的争论提到了显著地位。因为意识形态批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一种非诠释学的学科,故而只在解释哲学科学的权限范围之外,并且正标志着解释哲学科学的基本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