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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法治国家的前政治基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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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建议我们讨论的题目,使我想起伯肯弗特在60年代中期简明扼要地表述的一个问题:是否自由的世俗的国家要靠它自身不能保证的规范的前提维持生存。在此他表达了如下疑虑:民主的立宪国家是否能从自己的资源出发更新它的规范的基本前提,并猜测它是受土生土长世代相传的世界观的,或宗教的,或至少是具有集体约束力的伦理传统为指导的。这看来会使鉴于“多元主义的事实”(罗尔斯)而主张国家有义务在世界观问题上采取中立态度的立场陷于窘境,但是这一后果本身并不意味着反驳了这一猜测。

首先,我想把这个问题具体化为两个方面:在认知的方面这一怀疑针对如下问题:政治的主导地位是否在法的完全的实证化之后依然能从世俗的,即非宗教的,后形而上学的资源中获得论证(1)。纵然这样的一种论证得到承认,在理据性上依然存在如下疑虑:是否一个世界观上多元的共同体能在一种形式的、以程序和原则为约束的底基共识的支配下,以一种规范的方式,即一种在竞争中达成暂时妥协的方法保持稳定(2)。纵然这一疑虑得到排除,在此依然留下这样的问题:一个国家的自由的秩序是依赖于其公民的团结的,并且传统的资源可能会由于社会的世俗化的“排他力”而干枯竭尽。这一争端绝非空穴来风。但是它也不能被过分地引申为对宗教作辩护的理由(3)。取而代之的是,我提出如下建议:文化的和社会的世俗化应被理解为一个双重的学习的过程,它必须反思启蒙传统和宗教教义各自的限度(4)。鉴于后世俗的社会,我最后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一个自由国家为要使信徒和非信徒互相共存,必须对他们提出在认识论的立场和规范的期待方面的哪些要求和希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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