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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异性社会:社会善治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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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性社会差异性社会是当前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真切地认识我国社会状况的道路,即不能步罗尔斯后尘,从虚拟的公设(如“无知之幕”)出发做先验逻辑推导,也不能停留在一般实证科学层面满足于对社会现实做实证的现象描述,更不能听任后现代主义的“碎片化”喧哗而放弃对社会整体的把握,而是要“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1]来达到。

社会学是调研和分析我国社会状况和类型的最切近的实证科学。近年来,来自国内社会学界独特视域的研究成果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社会的经济成分、人们的就业方式、收入水平、生活方式、组织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在多元化、多样化、差异化,社会结构正在重新分化。许多社会学者如郑杭生、陆学艺、李强、李培林、孙立平、李路路等一批中青年学者以非常实证的方法,对我国社会的分层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尽管学者们可能在研究角度、分类尺度、分层标准、分层细分程度(十个阶层或六大阶层)、对分层状况(如中产阶层、断裂与碎片、两极化)的描述和判定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和基本的结论就是:我们的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已经分层化和差异化,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社会事实。我们不必重复描述社会学家们整个研究的过程,我们的提问仅限于:第一,我们如何“命名”这一分层而导致的差异化的社会?这一社会究竟是暂时现象、局部碎片还是一个将长期存在、普遍存在的社会类型?或者说,与以往分层化的人类社会相比,差异性社会差异性社会究竟在社会类型上有什么本质的不同?第二,这一社会利益差异的群体“事实”是否天然成为这一社会价值合理的必然存在?我们应当选择怎样恰当的社会正义原则来有效治理这一差异性社会差异性社会?显然,对问题的深层解答需要超越社会学事实的实证眼界,叩响了需要“辩证思维”加以概括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