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地讲,辩证法的革命性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层面,即思维方式的革命性与社会历史观的革命性。前者更侧重于打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实现对现存社会制度的颠覆性理解等方面;后者则要求找到历史的现实主体与实现途径,在实践中促成哲学的现实化。二者都是与解放理论密切相关的。
一、思维方式的革命性
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把特定的主体和客体看作是现实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并认为“真正推动世界前进的东西是矛盾……事情不能以矛盾作了结,矛盾会自己扬弃自己”[1]。辩证思维是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对对象世界的更高层次的理解和把握,以打破知性逻辑所无力应对的因果强制性。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曾经高度评价黑格尔的辩证法:“黑格尔哲学(我们在这里只限于考察这种作为从康德以来的整个运动的完成的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哲学所应当认识的真理,在黑格尔看来,不再是一堆现成的、一经发现就只要熟读死记的教条了;现在,真理是在认识过程本身中,在科学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2]。
然而,恩格斯的关于辩证逻辑革命性的论断却不适用于“否定的辩证法”。虽然阿多诺的“否定的逻辑”也主张否定“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但却丧失了黑格尔哲学的时代背景。在黑格尔哲学的时代,神学思维至上,黑格尔哲学甚至把神学也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从而打破了僵化迷信的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是开创性的。黑格尔的思想曾经影响了他的时代,而就“否定的逻辑”的影响力而言,还远远谈不上是一场“思维方式”的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