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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个别不等于共性和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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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两对范畴是相同的范畴,这一观点已成为“常识”。然而,犹如雷达有自己的盲区一样,人的思维也有自己的盲区,这个盲区就是常识。我们必须跳出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常识的罗陀斯岛。

尽管一般和共性含义的区别不大,但是个别和个性是不能等同的。所谓个别,是指单个的、特殊的、有别于其他事物的个体,即具体事物;个性则是指一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性质,是一事物所独有而他事物不具有的特殊属性。

从范畴的分类看,个别属于实体范畴,个性属于属性范畴。实体是指实际存在的独立客体;属性则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各种性质。

亚里士多德把“个体”,即客观存在的个别事物,如“某一个个别的人或某匹马”称为“第一实体”,而把事物的数量、性质、关系等归为属性范畴,并认为“第一实体”是数量、性质、关系等属性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斯宾诺莎指出: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属性则“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可见,实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是属性的基础或承担者,而属性则依附于实体,是实体的不同侧面、特征或本质的表现。因此,个别不能等同于个性,个别是个性的基础或承担者,个性则是从属于个别的。

个别是相对于一般来说的,它和一般构成了一对矛盾,个性则是相对于共性而言的,它和共性构成一对矛盾。当然,个别和个性存在交叉情况和共同点。个别内在地包含了个性,同时,作为概念,个别和个性相对于现实中的形形色色的具体事物和千差万别的个性来说,二者都具有一般的特性,都是舍弃了具体事物和各种个性的差异,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之后形成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