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从野蛮到文明、从封闭到开放,总是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因此,自古以来,关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就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极为关注的理论问题。长期以来,学术界多从“五形态”和“三形态”方面进行解读,也不免产生了一些误读。其实,仔细翻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形态的论述后不难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发展阶段的研究是多维度的,他们不仅从经济社会发展形态角度来界定社会发展阶段,而且还从技术社会形态、交往社会形态、主体社会形态来界定社会发展阶段。[1]
1.经济社会发展“五形态论”
经济社会形态是目前学界最为认可、并被广泛引用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就经济社会形态来看,人类社会共分五个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从严格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形态,只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这就是著名的“五形态论”。“五形态论”被公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划分的代表性观点。这一观点一是来源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的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形式;二是来源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重要论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
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中将人类社会的发展概括为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再加上当时苏联已经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共五种社会形态。列宁指出:“世界各国所有人类社会数千年来的发展,都向我们表明了它如下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起初是无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即奴隶占有制社会。”[3]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将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化了。他说:“随着社会生产力在历史上的变化和发展,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也相应地变化和发展。历史上生产关系有五大类型: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4]“原始公社制度恰恰被奴隶占有制度所代替,奴隶占有制度被封建制度所代替,封建制度被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而不是被其他某种制度所代替。”[5]在这里,斯大林将五种生产关系看作是依次递进的,“前一个”是“后一个”的条件,而“后一个”是“前一个”的结果。再后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将“五形态”理论视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图式,并成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