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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制度的多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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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在此不赘述。有关此问题的研究现状,我们曾有过大致的介绍[1]。我们认为,制度就是规定,社会制度就是对社会的规定。它规定着社会的性质,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表现出来,是一套人民必须执行的强有力的行为规范,是一个时期稳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它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

研究社会制度,尤其是要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首先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制度”方面的理论。从经典作家的论述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很少单独地、抽象地使用“制度”这一概念,马克思、恩格斯所关注的制度主要是从社会形态的角度而言的。他们在各种不同场合还使用过“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概念。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制度的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从猿向人、族群向社会转变过程中,适应社会存在发展需要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建立的基础,国家的建立是社会制度形成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2]恩格斯曾指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3]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社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制度形式。每种社会的制度形式,都是一时期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认识上的稳定的社会关系。每一种新社会制度的建立都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都体现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每一种新制度的产生都曾在历史上起过十分进步的作用。每一种制度的灭亡都因为其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为社会制度的建立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所以同一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是由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有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因而社会制度既反映出同一社会形态的共性,又体现出不同国家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