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
马克思的这个著名论断,经常被各种哲学论著广泛引证。但是,关于这个论断的理论内涵及其真实意义,迄今尚无系统性的论著,而在引证这一论断的哲学著作中,又往往是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理解为它的一种理论功能,即从功能的角度去解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而不是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理解辩证法理论,即不是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最本质的规定性。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进一步说,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出发,应该怎样理解辩证法本身?
作为最抽象的规定,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围内,似乎无人否认“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这一命题;在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解释为它的一种基本功能的意义上,也不妨碍人们对辩证法做出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是因为,无论是把辩证法解释为本体论还是认识论,逻辑学还是实践论,或者是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的统一,都可以在原则上承认辩证法具有批判功能。但是,只要对“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这个最抽象的规定做出具体解释,特别是超出对辩证法批判本质的功能解释,而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本质”或“本性”,就会显露出对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乃至辩证法理论本身的不同理解。
请看下述问题:为什么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与哲学及其基本问题是何关系?辩证法的批判对象是什么?这种批判对象怎样规定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与它的批判本质是何关系?怎样从发展学说的视野去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本质区别何在?怎样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理解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辩证法的批判本质是不是发展的?如果是发展的,这种发展是如何实现的,它的历史内容和具体形态是怎样的?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是怎样实现的?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合理形式”的、彻底的辩证法理论?现代西方哲学的辩证法思想表现在哪里?它如何实现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它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