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在词义解析的意义上,它就是普通、平常但又持久、经常起作用的知识。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民族,都在世世代代的延续中累积了不可胜数的常识。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健全的正常人,都在历史的延续和个人的生活经验中,分享着常识,体验着常识,重复着常识,并贡献出新的常识。
人类的常识犹如动物的保护色,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人类具有重要的生存价值。
然而,人类可以非批判地享用常识吗?人类可以非批判地把常识作为理论思维的前提吗?常识本身又是以什么为前提的?这就是辩证法对常识的前提批判。
(一)作为理论思维前提的常识
人类思维的最广泛和最基本的前提是常识。
“人总是要死的,所以某人也会死”;“太阳每天从东升起,所以明天太阳也会从东方升起”;“狼是凶残的,所以这座山里的狼也是凶残的”;“水向低处流,所以这条江也向低处流”,如此等等。这是简单推论中的常识。
“站得高,望得远”;“不吃苦中苦,难得甜中甜”;“树怕扒皮,人怕伤心”;“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焰高”;“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如此等等。这是格言、警句式的生活常识。
“早看东南,晚看西北”;“冷在三九,热在三伏”;“急雨易晴,慢雨不开”;“一场春雨一场暖,一场秋雨一场寒”,如此等等。这是简捷、明快的自然常识。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如此等等。这是凝重、睿智的政治常识。
常识是人所共知和普遍认同的,因而在人类的思想和行为中起着最广泛、最稳定和最重要的“前提”作用:它规范人们怎样想和不怎样想,怎样做和不怎样做,它既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的一种根据,又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限度。常识对于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同时起着规定和否定的双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