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制定了振兴战略的各项方针政策,吹响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号角。12月,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立,先后发布了《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等一些重要文件和政策。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
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提出东北振兴的目标是:经过10~15年的努力,实现东北地区的全面振兴,将东北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新型原材料和能源的保障基地、国家重要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国家重要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基地以及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区。
2009年9月,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五年多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有待进一步解决,已经取得的成果有待进一步巩固,加快发展的巨大潜力有待进一步发挥。为此,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进一步振兴提供了纲领性文件。辽宁省牢牢把握中央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振兴战略部署,制定并实施了《辽宁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提出抓住东北振兴和沿海开放双重机遇,着力推进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全力建设“一个中心、两大基地、三大产业”;构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实施辽宁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战略,实现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坚持用中国装备支撑中国制造;以发展县域经济为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实施民心工程入手构建和谐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