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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态度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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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我”的自我意识。这是人与世界形成“关系”的前提。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提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然而,“我”本身却是矛盾性的存在,甚至可以说是集全部矛盾于一身的存在。其中,首要的就是“小我”与“大我”的矛盾。

关于“我”,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有一段颇为精彩的论述。他说:“因为每一个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个我,当我自己称自己为‘我’时,虽然我无疑地是指这个个别的我自己,但同时我也说出了一个完全普遍的东西。”[2]

黑格尔的论述提示我们:“我”是个别与普遍的对立统一。从个别性看,“我”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我”就是我自己;从普遍性看,“我”又是作为人类的“类”分子而存在,“我”又是我们。作为个体性存在的“我”是“小我”,作为我们存在的“我”则是“大我”。“小我”与“大我”是“我”的两种存在方式。由于“大我”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诸如家庭、集体、阶层、阶级、民族、国家和人类,因此又构成多层次的“小我”与“大我”的复杂关系。正是这种多层次的复杂关系,构成了人的无限丰富的社会性内涵即人在其现实性上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我”当然首先是作为个体的“小我”而存在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没有作为个体生命的人的存在,当然不会有人类和人类的历史。但是,人的生命个体之所以能够作为“人”而存在,却又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作为人的“类”分子而存在。这就是人作为“小我”与“大我”的对立统一。对此,黑格尔在他所著的《精神现象学》中曾提出,个体性在活动中与共同性相融合,并因此而形成“我们”就是“我”、“我”就是“我们”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