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因此,“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这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意识”与“存在”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断。这个论断表明,作为人类意识的“辩证智慧”,作为哲学理论的“辩证法”,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决定于人类自身的“实际生活过程”。正是当代人类的“实际生活过程”,为当代辩证法理论提供了空前广阔与深刻的“生存论”根基。
关于人类的“实际生活过程”,马克思曾做出这样的概括,即人类的存在表现为三大历史形态,这就是“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3];而关于与生活密不可分的理论,马克思则做过这样的概括:“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4]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理解辩证法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从人类的“实际生活过程”看,人的存在方式的最重大的变化莫过于从“自然经济”中的“依附性”存在转变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性”的存在。这种“实际生活过程”的变革,为辩证法理论提供了空前广阔与深刻的理论内容。
从人的存在方式上看,所谓“自然经济”,就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或较为低下的情况下的“人的依赖性”或“人对人的依附性”的人的存在方式。在“自然经济”的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或较为低下所造成的“人对人的依附性”,“自然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经济生活的禁欲主义、文化生活的蒙昧主义和政治生活的专制主义的“三位一体”。经济生活的禁欲主义既需要文化生活的蒙昧主义,更需要政治生活的专制主义。自然经济的人的存在方式,从本质上看,就是这种禁欲主义、蒙昧主义和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人对人的依附性”的存在方式。在西方近代以前的社会生活中,这种“人对人的依附性”,表现为“人对神的依附性”。作为“神圣形象”的“上帝”,它是人的全部思想和行为的根据、标准和尺度,而人则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异化给了作为“神圣形象”的“上帝”,从而成为依附于“上帝”的存在。在这里,“上帝”就是绝对之真、至上之善和最高之美,哪里还有什么“辩证智慧”可言呢?同样,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在“存天理,灭人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为臣纲,父为子纲”以及“法先王之法”、“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的告诫与“纲常”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非此即彼、两极对立的绝对化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而且可以看到由此所造成的崇高的异化:崇高被异化为代表“国家”、“社稷”的“君主”;崇高被异化为代表“人性”、“人格”的“圣贤”;崇高被异化为代表“经典”、“文本”的“儒学”;崇高被异化为代表“伦理”、“道德”的“纲常”;如此等等。在这种“崇高”与“渺小”的绝对对立中,哪里还有什么“辩证智慧”可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