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本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当中,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占据着突出的重要位置。正如A.施密特所说:“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极少讲到自然‘自体’,可是这并不能说明在他的社会理论中,自然所占的位置并不重要。事实恰恰相反,这正是马克思的独到之处。”[1]不过,像很多其他内容一样,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阐述贯穿于马克思的整个研究过程之中。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马克思在多个不同的层次上使用自然概念,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内容因此而显得极其复杂。下面我们遵循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发展的历史轨迹,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2],来阐述其所具有的多重基本内涵。
(一)作为一切存在物的总和的自然
这是最广义的自然概念,也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然概念,同时还是在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概念。这个意义上的自然概念,与“心灵”、“精神”等概念相对,类似于“物质”、“存在”、“客观世界”等概念。而且,马克思经常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个角度展开论述的,其思想核心是把人当作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活动必然要受到自然的约束,但人终究能够在自然的约束中争得自由。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思想逐渐明确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从中学时代开始,到完成博士论文的1841年为止。
在中学时代的第一批论文中,马克思就涉及了“自然”概念。比如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1835)一文的开篇,马克思写道:“自然本身给动物规定了它应该遵循的活动范围,动物也就安分地在这个范围内运动,不试图越出这个范围,甚至不考虑有其他什么范围存在。神也给人指定了共同的目标——使人类和他自己趋于高尚,但是,神要人自己去寻找可以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神让人在社会上选择一个最适合于他、最能使他和社会得到提高的地位。”[3]也就是说,动物是由自然本身所规定了的,自然的力量制约着动物的整个生命活动;但与动物不同,神为人指定了目标——这个目标是神、人所共有的,即趋于高尚,人趋于高尚就是敬神,人达到高尚就是与神一致——但人应该、也能够自由选择达于这一目标的手段。人有选择的责任与能力,因而人是自由的,这是人优越于其他动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