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和客体作为人类活动的基本结构要素,也并不是因为西方近代认识论提出了这些范畴才存在的,而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之时就存在了。尽管中国传统哲学没有使用过主体和客体的概念,中国古人的活动中同样存在主体和客体的事实,同样服从着主客体相互规定、相互作用的规律。
主客体的区分、分化是与人成为人的过程相一致的。人作为一个新物种出现的过程,亦即是从古猿的物我不分、客主混一到人的主体地位逐渐确立的过程,是主客体分化和主客体关系形成的过程。动物的采集、觅食活动,虽然也依赖于一定的对象,是指向一定对象的活动,但在动物那里,这种觅食、采集以至消费食物是同动物生命自身的存在直接同一的,动物既没有把自身与自己的活动区分开来,也没有把活动对象与自身区分开来。高等动物身上出现的把玩和探索对象的活动、使用简单“工具”的活动,最多只能看作是主客体分化的萌芽因素,是演化为人的主客体关系的预兆。人的劳动从动物的本能活动出发,但它的不断重复和发展,既促进了人的身体的发展,也促成了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分化意识,催发了劳动者对对象与活动、对象与自己关系的觉察和反思。主体和客体,不管用什么样的语词来表示,最初就是作为“我们”与“我们劳动的对象”、“我们”与“我们劳作的产品”而反映到人们的意识中来的。主客体意识作为劳动结构的内化,一开始就是社会化的产物,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劳动者作为主体与劳动对象作为客体分化开来的过程,同时也是劳动者把劳动活动、劳动过程对象化的过程。当人们在意识中把他与他所加工的东西加以区分时或区分后,他或者已经意识到了加工过程与被加工对象的区分,或者是慢慢地意识到这种区分,总之,他把自己的活动、将自己的活动对象与活动的结果一起作为觉察的对象了。活动的对象化,即对活动的反思关系的建立,还包含了对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思考,表明人建立起了“对关系的关系”,这就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主客体关系的意识。活动的对象化还连带地引起了对发动活动和进行活动的人自身的对象化,即人开始把自身也作为意识的对象来对待和反思。这样,就实现了人自身作为主客体的分化。这种人自身二重化的过程,不单是在意识中进行,也不单是意识进行抽象的结果,更是在劳动中进行并不断被重复的。马克思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象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