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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规律的实践性、总体性和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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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同于自然。自然界所发生的一切都是盲目作用的结果,“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1],历史本质上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但是,历史又离不开自然。“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2]。离开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只能建立在虚无之上;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只能走向唯心主义历史观[3]。从根本上说,历史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4]正是以此为前提,唯物主义历史观确立了科学的历史规律观念。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把历史与自然区别开来,同时又把二者联系起来的是人的实践活动。实践首先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须互换其活动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同时,劳动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头脑中作为目的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这就是说,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三种转换,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转换、人与人之间的活动转换以及物质与观念的转换。

前一种转换是人的活动和自然运动共同具有的,后两种转换仅仅为人的活动所具有。实践活动包括物质变换,表明人的活动也必须遵循物质运动的共同规律;其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互换和物质与观念的转换,又形成了新的、为其他自然物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运动规律。这就是体现主体活动的特点,包括物质运动在内的人的实践活动规律。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因此,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实际上就是社会发展规律,即历史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