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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演:意识个体发生与种系发生的本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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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所理解的意识的发生,既包括意识的种系发生,也包括意识的个体发生。前者是指,随着人类摆脱动物的心理反映形式,形成专属于人的社会反映形式,人类意识得以发生的过程;后者是指,在人类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人在其出生以后,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成熟,所经历的从儿童的意识水平发展到成人的意识水平的过程。意识的个体发生与意识的种系发生在受实践活动所制约和决定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同时,意识的个体发生与意识的种系发生又是一种“重演”关系,即个体意识的发生过程以浓缩的形式再现了人类意识的发生过程。“重演”是意识的个体发生与意识的种系发生之间的本质关系。

所谓“重演”,是指生物机体的个体发育与生物机体的种系进化之间在过程上的一种相似性、相关性或同构性。生物个体的发育过程在其展开方式、先后秩序、发展阶段、动态模型和进化规律等方面,总是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重演或再现着生物种系进化的历史过程,成为种系进化的重演或再现。所以,生物学家海克尔等把生物机体的个体发生对生物机体的种系发生的重演关系叫做“生物重演律”。重演律是生物机体生存、延续和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规律。

作为生命进化的最高形式,作为个体性与总体性、生物性与社会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相统一的运动过程,人类的个体发生与种系进化之间的重演关系格外突出,重演律的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更重要的是,这种重演关系、重演律不仅存在于和表现在人的机体发育方面,而且存在于和表现在人的智力发展、意识发生方面。正如恩格斯所说,“正如母体内的人的胚胎史,仅仅是我们的动物祖先以蠕虫为开端的几百万年的躯体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一样,孩童的精神发展则是我们的动物祖先、至少是比较晚些时候的动物祖先的智力发展的一个缩影,只不过更加压缩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