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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性具体、抽象规定、思维具体和实践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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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的过程看,人的认识要经历两个阶段,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具有内在的逻辑,这就是从感性具体经过思维抽象而达到思维具体。马克思认为,认识有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这两条道路首尾相接,构成“感性具体—思维抽象—思维具体”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感性认识属于对事物的表象、外部联系的认识。问题在于,人的感性认识不同于动物的感觉活动,它始终同人所特有的认识图式相联系。人的感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没有理性参与的纯粹的感觉,它始终受既定的认识图式的制约,而且主体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也无不渗透并影响着感性认识的形成。正如马克思所说:“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4]

理性认识是人们借助于抽象思维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对事物的本质、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包括抽象规定和思维具体,不仅表现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而且还包括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所组成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是思维反映存在的系统形式,其任务就是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思维中从总体上、具体地再现出来。

在感性认识中形成的感性具体使置于人的感官面前、具有感性规定性的具体事物,通过人的感觉和知觉在人脑中形成一个“完整的表象”、“直观的整体”,即形成了对事物外部联系的整体印象。从感性具体到思维具体需要经过抽象这一中介。所谓抽象规定,是指思维通过对感性具体的分析所抽取出来的一个个单一的规定性,尤其是本质规定;思维具体则是指在抽象规定的基础上复制、建构出来的理性具体,“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5]。